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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请问:安排员工A三月份休年休假,但是,A因为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能否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约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未休的,视同为放弃休年休假”呢?

诉讼 2008-11-13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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