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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10.30被公司解聘了,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2008.11.1号劳动合同期满),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7年(2002.9.4至今),因为我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法,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却以经营效益不好,本人工资过高为由而解聘.所以强烈要求公司续继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续签,只是答应多支付我两个月的工资作补偿. 请问: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吗?公司应该怎么样给我补偿?新劳动法第47条规定满一年就得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这样符合吗? 新劳动法的实施是否包括以前的工作年数?到劳动检察大队/镇政府/村委会等反应这个情况,他们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08-11-13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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