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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1年离婚,有一女儿判给前夫,监护人是前夫。后来又和现在的老公于2005年4月结婚,婚后生一儿子,今年6岁,同住在老公的婚前房。家中有一年长的婆婆,单独居住(婆婆房子的产权:婆婆、老公、老公的哥哥),因为平时都是老公担任主要照顾义务。为了方便照顾婆婆,和老公的哥哥商量下来,卖掉婆婆的房子(三分之一的房款已付给老公的哥哥)和老公的婚前房置换一套稍大的房子,就在2009年6月买了房,余下的三分之二付房子的首付,偿还贷款用的是老公婚前房的所得款,(房产证只有老公一人的名字)。三个问题:第一 请问:如果婆婆百后,老公的哥哥对我们现在的这套房子还有没有权分得财产?第二:如果现在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那我的女儿有没有权分得财产?第三:由于婆媳关系不融洽,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现在如果离婚,是不是我得净身出户,由于我现在没工作,是不是孩子不可能判给我?务必请仔细阅读。感谢!

调解 2010-09-06 0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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