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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职工,12年单位开发盖房,分两处地方,然后我们被强行搬迁,在外租房,并且没有过渡费,因为另一处地方去年开始开发了,我们这一处没有开发,然后我找院长理论,院长口头答应把我按遗留问题解决(让开发商解决),后来院长下台,新院长上任。去年我们老板(本单位车间主任)代表我与开发商商讨,开发商答应无偿给我30平米,后来又商谈折成现金20万解决,时间定在车间搬迁期间,我也答应了,但是。,今年车间搬迁完毕时要求开发商解决,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去年向新院长要的过渡费是开发商给解决的,算是全部解决,并且以以签的合同为由。合同内容是一次性解决拆迁过渡费。请问那口头商定的20万法律能解决吗?

其他 2015-05-03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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