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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4月1日被餐饮店录用做厨师的工作,工作到4月18号提出辞职,辞职原因是厨房水温过凉,卫生清洁工作做的过多,导致双手患了风湿性关节炎,店领导不批准辞职,店领导说不管什么原因要求辞职,从申请日到批准日必须要做满一个月,中途有人应聘另说,我用病痛的双手又继续工作了13天2个小时,在5月2号的上午11点批准我离职,从工作到离开总计为他们工作了31天2个小时,店里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每天的工作时间不一样,有一天做10个小时,有做12个小时,有考勤打卡记录,现在负责招聘的厨师长已不在店里工作,我的劳动报酬应该怎么要

其他 2015-05-04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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