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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建筑施工方,租用他人挖掘机,操作手由出租方派入,签定合同有定:1.挖掘机维修由出租方全权负责;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我方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或因场地因素产生安全问题由我方负责,由于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或机器本身原因产生之安全事故等均由出租方负责。 前期挖掘机坏,操作手外出请修理人员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挖机操作手敲打机器导致铁悄落入维修人员眼睛,至残。 请问在此事故当中,我方因否承担责任。。

其他 2010-09-06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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