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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房子与女儿无关的承诺怎么写

房产纠纷 2020-05-19 12: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动产看登记确定产权归属的,没有女儿名字的,就与女儿无关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签订财产赠与合同,需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明确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
    2、说明事由:甲乙双方就赠送某标的物(包括标的物全程、型号、数量、位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所有的某标的物(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2)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时间、地点、手续等。
    (3)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3、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也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4、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落款: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 从法律上来讲,只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自愿赠与他人,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确认后,该赠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外,其它的赠与协议在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具体的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可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性质赠与合同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 现在房子是谁的名下,如果在父亲名下,可能涉及继承问题;在女儿名下,直接去房产局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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