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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地下租了一个店面。和同事2010年6月1号到2010年6月30号,租金共58400.租金分两次付,第一次交了34800元,第二次在10年10月1号前支付。 因为每天费用是160.第一次交的费用是7个月,可以算作到12月30号。 经营不好拿不出钱来,想过些日子交在12月之前,如果和房东写上不成,没有在10月1号之前交齐。房东有权收回店面吗? 合同中有一条 乙方应如期想甲方支付租金,否侧,甲方有权收回店面。 10月1号没交,房东可以收回店面吗?合法吗? 我难道要多交3个月的租金收不回吗?

其他 2010-09-07 1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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