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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栋房屋于2007年8月1日租给他人,当时合同注明了,第一年分2次交清房租,签订合同先付一半,剩余资金半年后付清;第二年开始,每年开始一次付清,并交清房屋保证金。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的。 (6)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 现在承租方从2008年以来一直是分次交付房租,2009年的房租知道今年7月才交清。今年8月1日以来只交付了部分房租。我是否能解除合同,需要做那些程序才能解除这个合同? 谢谢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下!

其他 2010-09-08 14: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建议用EMS向租赁方寄《要求3日内交清合同约定租金的函》,注意在文件详情中注明《要求3日内交清合同约定租金的函》的字样并留下复印件,在指定的期限内租赁方仍然未支付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让他搬走还并可要求租赁方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主张拖欠房租,解除合同
  • 对方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了 ,不管从城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司法解释,你有权解除对方的合同,你可以通过快递方式,催告对方。再不行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6)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 根据以上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给承租人发个解约通知、限期搬走就行了!
  • 可以用EMS向租赁方寄催租金的函,注意在文件详情中注明寄信内容。在指定的期限内租赁方仍然未支付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租赁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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