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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刘某借款5万用以投资办厂,约定一年后归还,每月支付利息。2006年7月,刘某到法庭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万元。  刘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未有书面借据,刘某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听张某说过借款办厂一事,对于是否归还,证人表示不甚清楚。  张某对借款五万元办厂一事并不否认,但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本息已经全部归还。在第二次开庭时,张某又变更说当时出具借条给刘某,全部归还借款后,借条已经撕毁。张某未提供证据。

其他 2015-05-07 0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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