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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连一家民营企业,是通过上世纪1997年全国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政策而来,具有很强的政策背景,改制前是本人一手创办,属于村民小组资产,改制时未经过村民小组讨论,但经过整个村委会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改制,到去年2014年由于涉及到拆迁(只是划入红线,何时真正搬迁还未知),所以当地民众听到风声,就向上级反映,说当时改制未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应无效。并以出售价太低,要查当时的账目,应重新评估。希望律师专家给解读一下是否合理,所根据的法律法规依据。谢谢解答。

其他 2015-05-08 0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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