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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上海的一家IT公司职员.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一共签过2次,第一次:2006/11/27-2007/11/26;第二次为续签:2007/11/27-2008/11/26.在第二份合同履行完成前1个月,公司负责人找我谈话,以本人业绩不佳为由,在第二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就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能够要求离职赔偿吗? 今天公司又让我签了份离职工资结算表,里面有离职补偿项,公司填的是"无",最后一行写着"离职员工:XX确认上述工资核算表,并自签字之日起自愿放弃其他所有的诉求".因为太突然了,所以我签了,请问这样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08-11-20 17: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顶上来~~!!!!各位律师帮帮我,情况都说明了,请答复,谢谢
  • 李律师,段律师,二位好!! 因为我的工资在单位较高,所以签定合同的时候,工资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工资只有2000。其余的6200,都是附在另一张补充协议上的,分别以各种名目的补助名义发放。问题一:我在不知情,切公司人事也未解释的情况下,签了他们准备的离职工资结算表,还能讨回离职赔偿金吗?问题二:如果能讨到,是2000?还是能讨回全部的8200?
  • 你的签字有法律效力,本来单位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是你的签字使得你不能主张该补偿。
  • 合同到期终止,可以要求08年后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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