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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项已过保护期的专利"保温节能型日用加热器皿",以及一项后续发明"蓄热保温节能省时省力型日用加热器皿".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免火再煮锅",用的就是我的上述两项技术,我知道因为我的发明已过保护期,不再受法律保护,不能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但是我有没有要求在产品上冠名的权利呢? 万先生

其他 2008-11-19 2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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