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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爸爸(继父,与我母亲结婚已经11年)名下有两套住房,都是公房,假设第一套在A处,第二套在B处,另,我妈户口下还有一套宅基地房。现在我爸爸去世了,我和哥哥(父亲的亲儿子)的户口都在A处,我妈是农户,B处没有户口,我哥哥想独占城里这两套住房。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才能保护我妈妈的合法权益。

争议解决 2015-06-11 19:0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承租权不能继承。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 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 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 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 你好! 这不属于遗产,但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应尽量通过协商来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北京律师祝永根
  • 如果是公房,你父亲没有产权,你们弟兄也没有继承权,
  • 您好!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但与原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并在该承租公房处有户籍的家庭成员可以要求继续承租该公房。
  • 房屋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只能依据相关政策,向房管所要求变更承租人,一般需要与原房主共同居住生活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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