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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这样的,我和我前妻前短时间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前在农村信用我妈把结婚前我们的聘礼16000元以女方的名字定期存在农村信用社,直到今年7月份,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上,女方要求2万元现金才能离婚,我就将那张定期存款条的钱全部取出来另加了几千筹足俩万,事情过了俩个多月,银行在盘点时发现我的这张存款条女方以在去年9月份挂失了重新办理了存款条,同时,女方家长在上个月也将16000元取走了,这就相当于一张存款条取走了俩次钱,请问: 1.现在银行方面要求追还这多取走的这笔钱,谁承担?注明:当时不是因为有这16000元存款条,我不可能给女方俩万现金。 2.原始的存款条与后来女方挂失重新补的存款条俩者之间,哪一张是有效的银行存款凭证。。急------

银行 2012-03-16 0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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