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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分居已经六年,孩子长这么大他没给过一分钱的生活费,只是孩子上幼儿园这三年给了每年三四千元的学费,而读幼儿园根本就不够。跟他要钱他就避而不见。协议离婚他又不接电话,我想起诉离婚。他的户口在湖北十堰,当时拿结婚证是在我户口所在地武汉拿的,请问,我要在哪里起诉

离婚 2015-05-12 09:0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来讲是要到十堰去起诉,如果他在武汉居住超过一年,也可以在武汉起诉。希望可以帮到你,你也可以根据以下条文具体分析: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起诉离婚应在对方现在经常居住地(最近居住一年以上)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其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处理。
  • 向户籍所在地起诉,如果他在武汉市居住满一年,可向武汉的法院起诉
  • 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他固定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一般在被告户籍所在地,如长期在武汉居住,也可以在武汉起诉
  • 可能需要在十堰起诉,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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