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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4个人合伙开了一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制责任公司,总共投了15万,每人所占股份是百分之40、20、20、20,在2015年3月10号一位合伙人(百分之二十股份)借用公司1万元并写下收据并同意一周之内归还这笔钱,如到期未还同意股份变动,当时公司账户上流动资金就只有10000元,现在这位合伙人迟迟未还向公司接的10000元,现在另外3位合伙人想踢出这位合伙人,并把他的股份回收回来要怎么做,有没有直接踢出他的权力。

其他 2015-05-12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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