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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07年4月买的3套商品房。交了30%首期后签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剩余70%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交了按揭各费用,在发展商指定银行办理按揭,中间我追问发展商很多次,都说等没问题,直到07年9月30号我不具备按揭条件,要我改为1次或分次付清,我说明我无力付清,当时买的按揭房,直到12月银行通知我说受英行政策调控,我由于贷款过多,无法贷款。发展商和银行是合作关系,为什么在很充足的时间内不帮我贷款,导致国家政策出来?而发展商的合同说,我违约要没收我30%的未付款违约金。还有合同说,发展商违约赔1%违约金给买方。我想问清楚,这种情况如果按国家不可抗力因素素我算不算违约?如果按合同,那个合同约定30%和1%不对等,应该按多少?在08年6月发展商把我告到当地法院。最近法院完全按照合同商的对我判决,要我退房子,还要我付款未付款的119万的30%给发展商。那么我付的30%的首期和费用共约55万,只能拿回14万多。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我损失的那么多血汗钱就这么白白没了?希望帮帮我,有什么办法?再次上诉我应经拿不出诉讼费了?我该怎么办?希望法律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和帮助,谢谢!

其他 2008-11-19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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