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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10月份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定完整履行了作为买受人应承坦的付款义务。但出卖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让人失望!1合同上写明设计变更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但到目前未接到通知。2合同上写明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到目前仍然未接到交付房屋的书面通知。请问以上二点如何解决?如果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能胜诉吗?谢谢!

其他 2008-06-07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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