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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招标前期和各投标方口头约定钢结构及消防部分由甲方分包,所有投标单位根据完整的招标清单(甲方指定分包的除外,甲方已有定价)进行报价,报价单上为1000万,然后再加上甲方指定分包项目的价格,从而形成了一个项目工程的招标过程(比如甲方指定分包并定价的为200万,投标方根据招标清单剩余工作量报价1000万,整个工程造价为1200万),所以投标总价为1200万,中标通知书上也是1200万。后来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了补充协议,把总包方的实际中标为100万的事实和施工范围明确了,同时明确了之前约定的200万工作量由甲方指定分包,并直接与之结算。后来甲方直接将之前约定的分包项目直接分包给了第三方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与之结算。请问甲方这样做是违法的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其他 2015-05-13 00: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设方有权将部分辅助性工程指定分包,作为承包方而言最重要的是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要及时要求甲方出具书面确认签证,还有未经甲方同意或施工合同约定不得将工程进行分包。承包方可以分包部分辅助性工程的也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总之,承包方要以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为标准,勤签证,及时签证,才能最大化维护自己利益。有什么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西安律师。
    【追问】鉴于目前这种情况,请问甲方有违法行为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承担责任的最大程度是怎么样的呢?
    【回答】你好,建设单位与你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将工程款及结算方式做了变更,这一点是违法的,属于常见的建设工程领域的“黑合同”。作为承包单位而言如果认为按照备案的合同执行对己方有理的话可以依法按照备案的合同进行施工和结算,这是法律赋予承包方的权利。有问题也可以电话咨询。西安律师。
  • 看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是否允许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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