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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村的一名普通的村民。向您请教几个问题. 近日我村全体村民接到县里印发的土地整理宣传材料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自愿同意解除土地三十年的延包合同,终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同意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倒村委会并授权村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整理经营权使用合同后,由用地单位出资对村民以补偿安置的方式给付受益款,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 参照天津市政府的区片地价每亩2万元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土地整理后农民的社会保障 参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4号)执行 四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原则,首先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整理;下一步,按照市,县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小城镇建设,统筹考虑村庄迁并。通过土地整理,改善村民生活生产方式,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请问:县里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在没有公布全村人口数和占地数就说一口人分十万元的补偿款?如果我们农民没有的土地将来的生活怎么办?真的会给我们合理的安置吗?不是说征地要自愿吗?因为我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很迷茫,您能在百忙之中给我们做一些权威性的解答吗?

农林牧渔 2008-11-15 1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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