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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年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租合同至二零一四年到期,承租位置是由三合村委会管理的(三合村至杨庄的这段路基)二零一零年把其中的一段我种植的杨树卖给李某,有协议书,中间人在写协议书的时候把时间写成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六年了,当时我没细看就签了字。《我想问清一个事,有人说那张协议证明我把三合村委会管理的路基给卖了,是这样吗???,我认为自己卖的是树和到一四年的承租权,我没权利把村委会的地方卖了吧??????》二零一四年合同到期村委会又与我签了十年合同至二零二三年底,我去找李某的时候他说协议到一六年,并且李某与镇上也签了一份合同,时间是一一年签的。李某说镇政府给他签的五十年。我想知道我的合同到一四年,一一年镇政府又转给李某这样可以吗??????,如果说镇政府征用了此段路基,是否应该通知村委会收回我的合同,在转给李某。村委会没接到通知,镇公办主任说石书记那时候征用的,我想知道国家对征用土地的用途是什么??????敬请明白人给予解说,谢谢

其他 2015-05-15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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