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6年8月石芳芳与徐明霞两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谎称公司是合法的直销公司,并愿给我垫付一部分资金,在我不明真相,认为是合法投资返利行为的情况下于2006年8月15号,在徐明霞家让我写下了30300元的借条,然后于徐明霞家附近安阳市梅东路农业银行在徐明霞的操纵下连同我帐户里事先她俩让我准备的43400元共73700汇入她指定的帐户里,然后我随徐明霞来到安阳市红旗路一家卢会缘经营店,让我签署了经销商申请表,经办人一栏她却填写石芳芳的名字,一个星期后收到徐明霞给我送的卢会缘酒。并于9月10月两次收到事先承诺的消费返款共7900元,事后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承诺的返款,2007年2月洛阳传销组织被立案调查后方知被骗入了传销组织,可两人依然对我隐瞒真相,谎称会帮我追回损失的,谁知2008年6月徐明霞拿着我当时在被诱骗的情况下写的借条,石芳芳做证起诉到法院,两人蓄意图谋再次隐瞒真相,虚假陈述,骗过法院判我败诉,导致作为受害人的我受损69000多元, 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却告知传销纠纷,不符合诈骗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我想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证据有:申请表,汇款单,

其他 2010-09-13 21: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安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