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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武汉的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做英语老师,当时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在做了半年后因为一些原因想离职,而之前签的合同上有一条是,如果没有做到合同期限,需要赔付公司5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是以每月扣200的形式,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被扣除了1200元。 在我九月提出离职后,老板说我没有做满期限,需要把剩下的3800元赔付于她,并且拒付八月的工资,她没有给我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培训,也不存在什么商业机密的,并且也没有给我买过保险,合同上说只做一年不买保险,她这种行为合法么?我需要陪违约金么?我之前扣得钱以及八月份的工资还能拿回来么? 十分感谢您的解答!!!

其他 2010-09-14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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