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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7月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长期未上班,2007年9月已被原单位除名,但档案一直在原单位未拿出,现在想要回档案放到人才市场,但原单位要求支付3万元才能拿回档案,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我的档案怎么才能要回?(因原单位一直未把当时签订的合同返还本人一份,合同中有违约金的事宜,但是是否已算超过时效?)怎样才能要回自己的档案和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盼解答!谢谢!

仲裁 2013-05-06 09: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如果单位没有出钱为劳动者做专业技术培训(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劳动者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劳动合同有约定也是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而属于无效,也无需履行。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不需要单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离职,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件:
    1.单位为劳动者做了专业技术培训。
    2.单位出了一笔专项培训费用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对劳动者培训。
    3.单位必须出示由第三方培训的发票。
  •   1、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规定的;除这两种情形以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2、社保关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需要配合劳动者转移,否则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大队投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 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有义务转档案。
  • 关于档案问题,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得附带任何条件,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第二,3万元我不知道是不是违约金;时效已经过了,不知道你有没有中断事由,你可以就上述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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