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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2003年,矿区开矿,导致泥石流毁我林地20余亩,当时我母亲与开矿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如下,1,公司补偿林地上林木1万余元,2,公司借1万元给我方作为开店启动资金,(没有实施).3,公司待矿山开采完毕恢复林地!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个人觉得不合理,首先,个人觉得这块地现在公司既没开采也没恢复,侵害了我方合法权益(林地无法耕种),我想公司这些年既不开采应按每年支付占用林地费用,补偿我方损失,要怎样才能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呢?

其他 2015-05-21 2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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