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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离婚后又发生性关系,后来告男子强奸,应该算不算强奸罪

刑事辩护 2019-08-09 15:2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主要看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双方是自愿的,当然不违反法律。如果当时女方不同意,而男方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女方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
  •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 在存在婚姻关系的状态下,要构成强奸,要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  2、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3、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一、按照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法律概念。换言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二、若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涉及虐待、伤害妇女,则可能涉嫌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而虐待罪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即妇女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可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三、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故针对具体罪名的量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如果当时女方不同意,而男方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女方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
  • 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你好,要看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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