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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10年前我妈把外婆的承租房卖了(我户口在里面),所得全部钱款帮我买了婚房,登记在我一人名下,但我的户口没有迁到婚房里,而是迁到了我太太的承租房,但没有居住过,我与太太,还有外婆同住在婚房内,两年后外婆过世,我们俩夫妻继续住。去年我太太的承租房动迁,内有4个户口,我岳父岳母和我们俩,我太太是在婚前由我岳母变更承租人给我太太,现在根据动迁政策,太太的承租房是按面积算,没托底,我也没去住过,那我现在的这套产权房(是公房卖掉然后买进的)算不算是他处有房的情况?我太太是在婚前得到的承租权,是否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谢谢!

其他 2017-09-04 23:0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不是你的福利分房,不算是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在计算托底时,产权房影响获得托底;在婚前得到的承租权的动迁补偿,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不是你的福利分房,不算是同住人他处有房
  • 不是你的福利分房,不算是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在计算托底时,产权房影响获得托底;在婚前得到的承租权的动迁补偿,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不是你的福利分房,不算是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在计算托底时,产权房影响获得托底;在婚前得到的承租权的动迁补偿,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查到卖了承租房子,就是属于他处有房了,他处有房子是福利房,承租权不是产权,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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