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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丧葬和一次性救济金应由单位支付还是由统筹基金支付?

其他 2010-09-17 10: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和统筹基金各支付一部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2号)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2000年6月28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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