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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合伙做生意,法人是我的名字。当时他出资2万,因为我的钱没有到位,所以就拖后了2个月左右。当时他的两万元,一万元是交房租了,还有的买了设备。这是是有发票的。 我的两万到位以后添置了设备还有工人工资等,期间我没有领过一毛钱的工资,吃住都是在厂里。生意很一般,基本没有怎么赚钱。后来因为我家里有事情,我出去了一个月,回来他私自把店自己改了地方,设备都拉走了,我只是把我一小部分商品拿了回来,现在他不开店了,找我说当初合伙的时候他出了2万,叫我承担一部分。我觉得我没有必要承担。请教各位我该如何做。 问题补充:在开店的期间,我没有领过工资,吃饭都是和工人一起吃,如果去法院起诉,我是否可以讨要我的工资? 他开店以后就没有经营过几天,都是我在打理,我们中间也没有合作合同。账务因为是小店,所以都是记得流水账。法院是否承认。

其他 2010-09-18 0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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