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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给朋友以一分五的利息贷出20000元,并有借条。当时说好本人急用时可要回本和利。2009年底,因家中急需钱,向朋友要回贷款及利息,但朋友多次推脱,后多次变换手机号,以至无法联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多次到朋友工作单位找人,但一直没有找到,且传票也无法送达。请问原告能否请求法院到被告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借款。谢谢

其他 2010-09-25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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