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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从事课外辅导,现在在宜春办学。有件事情 想请教您。我们和一个宾馆都租赁了粮食局的房子,现在宾馆想把我们赶走,他们租赁我们现在的办公楼,粮食局就提出投标的形式,谁胜谁租,可是对于我们这种课外补习,收取学生的学费都是一个学期的,如果中途终止,给我们和学生会有很大的不良影响,我想请教您,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经验不足的我们来说,该怎么办呢?谢谢您!

调解 2010-09-19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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