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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司委托A进行工程建设,A从B公司处购买了违法使用C公司商标的产品。C公司在假牌子产品使用前就知情,因为C公司要求我方帮助寻找证据的来信落款日期是2010年1月的,写好8个月了,昨天才寄的快递,今天到的。C之前放任A的违法行为,到现在才告知我方案情并要求帮助寻找A与B的交易证据以查处此案,可能是为取得索赔收入。 问题1.我方对A违法不知情,是否承担责任? 2.假如C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是否也可以诉C为取得不当得利纵容A侵犯我司利益? 谢谢!

其他 2010-09-20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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