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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铜仁学院的学生,今年刚毕业,为参加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2010年8月份参加铜仁地区训练队训练,当时我是参加了“三支一扶”计划的自愿者,服务毕节威宁。并由铜仁地团委代我们全体铜仁学院毕业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运动员,向省团委请了假,经省团委批准,运动员全部于9月21号到服务单位报到服务。现在8月份过去了,到了工资发放的时间了,威宁县团委通知,我8 9月份没有工资,请问一下: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在请假期间不算工资,合不合理?并且,同样是一张请假条,同样是由省团委发放工资,我同学服务其他地区都有工资可以领,就我没有,我该怎么办?谢谢!

调解 2016-10-23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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