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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2006年10月-2007年3月左右,我等几个朋友受小姐妹的诱惑,在其家中玩她从澳门带回来的*网络赌博。开始输了10几万,交现金给她的会计结算。后来,输的多了,就写欠条(不是借条)给她。一起参赌的朋友也写欠条给她。到2008年2月1日,小姐妹和她的会计叫我重新写了一张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156725万元。今年7月份,小姐妹上诉法院告我连本带息还款30几万,我把证人、证据都提供给法院。而法院把它作为一般的民间借贷,给我二个方案选择。要么调解支付本金,要么判我输。请问这样的方案合理吗?谢谢

调解 2010-09-20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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