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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张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张借条的诉讼期是多久?如果是20年,那这20年是从借钱之日起还是从向他还钱之日算起?

其他 2015-05-30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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