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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友网上认识,不过是附近的人,然后今年2月14号请了红娘进家屋(相当于订婚),他们给了我6800的礼金,我父母一人1200.我弟弟600.然后我和他同居了来了内蒙古,可是一直吵架,他一直对我不满和不信任,还进行人身攻击,出言侮辱,每次闹大了问题,最后在别人的劝说下,他每次都说改,可是一点也没,还变本加厉,昨天就因为我和一男生聊天,他说我给他带绿帽子把他当乌龟,出言侮辱,我实在寒心,就说分手,他喊我赔他两万,我说不能那么多,他就出手打我,卡我脖子,打我耳光,后来被他姐姐拉开,然后今天早上我喊他说解决方法,他说低于两万他要整死我,我说不可能,他又出手打我,他姐听到动静又来拉开了,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他第一次去红娘家给我爸爸和红娘一共买了七百多块钱的礼物,我第一次去他家他妈妈给了我六百的红包,来内蒙后我手机坏了,他给我买了一个五百的手机)现在准备回家解决问题,我们到底该赔多少?

其他 2020-09-15 17: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他对你实施暴力,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其赔偿。
  • 建议和家里人取得联系,先回到四川。然后再协商解决。
  •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 1、所谓“人身”,具体实义是指人的生理性身体,包括人的生命,它与“人格”在语义上存在严格的性质区别。
    2、所谓“攻击”,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动作行为,把它代替“诽 谤、抨击”显然是一种过度诠释。也就是说人身攻击与生命威胁是同等性质,完全不同于人格侮辱、人格诽谤。
    3、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3、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分钱都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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