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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甲因为乙经营房地产急需资金为由请求丙为乙提供借款。同日,甲丙均将所借资金直接交给了乙,其间包括甲自己也借给了乙部分资金,并由乙就前述借款向甲出具了借条,但没有向丙出具借条。借款后,乙向甲丙支付了部分利息。收到乙的利息后,甲向丙支付了前二个月的借款利息。时至2012年9月2日,乙未能及时清偿借款,经结算其就未清偿部分的借款重新向甲出具1张借条。然后,在丙的要求下,甲以自己的名义就前述借款向丙出具1张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丙转借给乙本息人民币164700元,月息7%,借期6个月”。到期后,丙诉至法院,请求甲清偿尚欠的借款。请问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其他 2016-02-19 0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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