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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厂上班两年零四个月,刚进厂公司给我们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没有给我们买过社保,合同从未到过我们手中我们每周单休,公司也没給过我们加班费。我现在辞工了,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们补偿

离婚 2015-06-02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是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是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准,每满1年补偿一个月的本人工资额为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本人工资。 双方就劳动争议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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