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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本人8月份的工资(合同上写明是每月7号发放,但到9月15日都未发8月的工资),并且没有任何说明,本人有找过公司,但答复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发,不告诉我发放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于9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暂时休假,理由是公司拖欠本人工资并拒绝告知发放的时间,未避免本人有更多的损失,所以被迫休假。 公司的回复是不同意我的休假,但我并未回去上班。(从9月15日-9月20日,5个工作日没去上班) 然后本人于9月2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 (1)解除劳动合同; (2)补齐拖欠的工资和社保(社保也没上齐,只上到了今年的3月份); (3)要求公司做出经济补偿。 本来是想等到收到仲裁通知书以后我再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现在以我无故旷工为由,要解雇我。 请问: 1、本人以公司拖欠公司为由,提出休假不去上班,是否算无故旷工 2、如果本人现在主动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等到仲裁通知书下达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在对我的仲裁维权方面有什么影响没有?

仲裁 2010-09-23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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