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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朋友因为工程问题收下好处10万左右,(另外20万是借来造房子的结果房子因为地基关系没有造,而且在去年11月份已经还给对方),今年5月我朋友因为受贿,请问这20万是否也算是受贿的?

刑事辩护 2020-03-14 15:1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另20万可以不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当然有关系,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 这个行为(钱)和判几年有关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法条,首先可以知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百姓不构成此罪。
    其次只要收受财物,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所以只要收受财物,就算受贿罪。
  • 20万不算受贿数额
  • 十年以上,退还的可不计算在受贿的数额范围内。
  • 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到相关机关了解案情,积极行使辩护权利,争取最好结果。
  • 你好,报警认定。
  • 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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