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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深圳福田某超市的促销员,平时主要是负责家具,碗具那一区域。有签立劳动合同,但只是长期促销员,并不算是***的正式员工。她认为***非常的没人性。其一,***经常要求她们这些促销员加班,有时加班加到凌晨两三点。而且还没有加班费。其二,国家法定休假节日,比如过年过节,都要求他们必须上班,不给他们休假。大年初一,初二都照常上班。五一劳动节也没有休假。公司强制要求节假日必须上班,而且节假日上班并没有多一分钱工资,只是节假日过后会安排一两天补休。请问这样子的做法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吗?杨某抱怨声一直很大,早就想辞职不干了。但是苦于生计,又一直强忍着。五一劳动节又是没有休假,而且连续好几天加班到凌晨。于是杨某强烈要求公司补休假期,让自己休息。公司一直不安排休息,杨某与公司反生纠纷,一气之下并没有辞职就不干了,然后回老家去了。公司认为,杨某没有正式辞职,不肯发一分钱工资。杨某却认为,虽然自己有点冲动,没有正式辞职就离开了公司,是自己不对。但是最多扣我几百块钱工资。我是5月6号离开的,最多5月份那几天工资我不要。但是4月份辛辛苦苦一个月的工资应该发给我。如果公司硬是不发,杨某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6-05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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