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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本人03年租了一间铺面做生意,签订租赁合同20年,年租金15000元,合同约定,签订之日起缴交前10年的租金,到2013年交后10年的租金。   但是今年遇到所租铺面地段拆迁,请问:      本人所租铺面从09-2013年这段已交租金部分该如何要求补偿(现该地段铺面租金价格已经涨到18000元/年)?产权人提出这部分未到期时间的租金只能按银行利息计算后退回本人,但本人认为应该以现在铺面租赁价格(18000元/年)为标准退回,请问谁的要求合理?应该以哪部法律法规作为参考?      另外,2013-2023年部分租期的补偿问题,产权人认为这部分合同条款是“付日期、付条件条款”,日期未到,本人未付租金,所以这些条款是效力未定条款。本人未付租金所以没有实际损失。因为未履行   这阶段的义务,因此也不能要求这部分合同时间的补偿权利。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房屋装修的估价、折旧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吗?   请您详细解答,谢谢

其他 2008-11-20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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