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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本人与一公司签订了试用合同,工作性质为票递员,计件结算工资。公司在江门新成立,没有底薪,但承诺买社保和意外险,因该公司在深圳、珠海、中山等地业务发展得不错,员工每月都有1500-3500元左右的收入,过时过节还有不错的员工福利,所以尽管每天都在外跑,很辛苦很累,又没有底薪,我们还是很卖力地工作,希望公司进入正常轨道后我们的生活也有保障。过了试用期后,我还和公司签了正式的合同(但该合同至今未拿到)。补充一点,我在与公司签订试用合同后,公司就向我提出要交300元压金,而收据上开的名目为代缴社保费。社保费是直至2010年3月在我们多次催促下才买的。在此之前就向我们发了每月约300元(等于单位要缴的数额)。 由于公司的业务一直没起色,我们就处于开一个月工休两个月的状态,当初公司承诺每月都有工作有粮出,但直到2010年6月,我们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曾向公司提出像其他城市的分公司那样发放底薪,但一直没有答复。我们只好自己找些工作过日子。2010年6月中,公司又要我们回去派单,直到8月完成该期任务,分公司负责人为刺激我们的工作热情,曾承诺提高每件的单价。但到8月份出粮(公司先出50%…),计算还是原价,到9月中秋节前夕,我去社保局查了购社保的情况,得到答复为3-7月一共买了5个月,而公司一直无向我提出辞退,也没向我发放之后的工资,还是另一个同事回公司拿工资时告诉我我的工资还是按之前的方法计算,并未提价。现在公司已换了负责人,不承认当初的承诺。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利益,这种计件的工作,可以向其追讨之前的底薪吗?公司无顾不买社保,可以追讨吗?如果公司要辞退我,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吗?

争议解决 2011-10-27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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