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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合同签订2013年9月10至2016年9月9日到期,合同履行地签订上海但无具体工作地址,实际工作地址曾经2013年9月10工作地在三林御桥至2013年10月1日搬迁至高桥保税区工作至今,现公司又要搬迁去嘉定,因路途遥远不想交通不便,工资成本上涨了,还要兼顾家庭,次不跟随公司去嘉定工作,是否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9-03-05 22: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单位应当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 本市搬迁单位不解除合同的,难获补偿。
    【追问】如公司不解除合同,我不去,公司就会以旷工开除我。没有补偿。 所以我要么辞职要么更随公司去嘉定。 我该怎么办呢?
  •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 难,建议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一年给一个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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