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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孩子判给了我,判决书上写明:孩子11个月的抚养费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判决书生效后,在我催要后,我前夫把这笔钱打给了孩子,我至今未拿到这笔钱。我前夫认为:这笔钱本身就是孩子的抚养费,该用于孩子,并且还说,法院人也说给了孩子就行了,因此他拒绝给付这笔钱。我认为:判决书上明确的写着“支付给被告”,且目前孩子还未到十八周岁,她一直跟着我生活,我本身就已一人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用,这笔钱交给孩子一人支配不合理,她今年刚上大学。请问:这笔抚养费该交给谁,他交给孩子的做法对吗?另外,我一直在犹豫是否该上诉,我本人并不满意第一次的判决,我前夫他分明是严重过错方,他应当给予我精神损害赔偿,感情可以没有,但是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麻烦律师百忙中能否给予我解答,谢谢了。

离婚 2010-09-27 11: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是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就您的问题进行解答 抚养费是归孩子所有的,基于他未成年,可以由你代管,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四种: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不属于上述四种则不能提,且这种赔偿提起的时间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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