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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加入现所在公司至今已有11年了。今年4月查出患有严重疾病需医治。在5月份上了几天班后随即病假在家至今。期间和公司人事部门同事咨询过病假工资事宜,得到明确书面答复是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将以实际工资的70%来计算,病假工资计算系数因为我已超10年工龄因此是100%。我本人实际月工资5万多所以人事部门同事计算后书面回复说我的病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50,000/21.75*实际工作天数+50,000*70%/21.75*实际病假天数。5月份当月我拿到了以此计算的工资。今天公司又电话告诉我说5月份工资发错了,我的病假期间月工资不是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础,而是应该以市平均工资来计算,在上海即以每月5400多的基础上再打折扣,即5400/21.75*实际工作天数+5400*70%/21.75*实际病假天数。这样算下来我的5月份工资只有不到4000元。而且告诉我说不但6月份的工资要以此计算而且还要把5月份多付的也要扣除。我查阅了公司政策,发现公司对病假工资没有明文规定。咨询了12333,得到的回复是公司可以这么做不违法但这不是强制的措施。我想问:1。虽然公司的做法可能不违反但公司在已经和员工确认了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后是否可以单方推翻?2。如果我要去劳动仲裁是否有胜算?

其他 2016-02-15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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