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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丙丁方帮忙甲乙方,布置晒粮厂,领过工资。2010年1月签下合作合同,第四条,丙丁方拥有干股,10股,15股,第五条,如亏了由丙丁负责。甲方出资100w,乙方出资20w。2010年3月开除了丙丁方,没有抄的证据,只支付了1月的工资,2月工资没有支付给两人。后来,2010年8月,甲方叫丙丁方回来开会,记下会议记录,要求两人签名。2010年11月,要求他们两人再次开会,并签名,这次要求签上结算单,结算单没有任何的收据、发票证明,甲方出由,是他与乙方的负责的,你们作为证明人就可以,丙丁不知情情况也签了。2015年甲方起诉丙丁,按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起诉,要求丙丁承担120w的赔偿。前天开庭,甲方以合伙为由,要求丙丁赔偿各占干股比例赔偿。我也请律师了,但感觉不到位。丙丁方年纪在50岁以上,对合同、法律白纸,家庭环境不富裕。但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合同诈骗。请律师,给予建议,帮忙解决。问题补充:3月后的事情,丙丁两方没有参与。甲方在3月后转让土地。结算单的所有内容只显示支付什么,其中有鱼苗,工资等等,所有费用没有原始单据,并且,改变初衷是做晒布的。洗钱后,问丙丁要赔偿?

其他 2015-06-13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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