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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父亲是永州市**村三组村民。2004年,因家庭人员少,我父亲将一直经营着的12亩水田一并交给我村同组村民经营,当时因我组内田多,我父因无人愿意经营,将我家自留地1亩4分还有1亩6分旱地一并送与他人,他们才愿意经营,并请村小组开会见证。会后,考虑到管理方便将我家水田分别划到经营户主的土地承包本上。 现因建设需要,我组土地全部被国家征收。我父前些日子回去要求我村组按我家原有实际水田和旱地分钱,由此引发纠纷。 我们坚持,因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原则,我家只是在组内开会的见证下转给其它人经营,因为当时组内也就是公家不愿意接受我家土地,我家还拿出了近三亩的旱地送给他们经营他们才接受。我家认为这只是我家转给他们经营而已,其土地的使用权还是我家的。 请问律师,我家可以要回自己的征地款吗?应怎么样要回?请给予帮助。谢谢。。。

其他 2012-03-15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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