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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95年时经当地镇政府征收农业用地用来开水泥厂,请问一下此块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还是商业用地?还是工业用地?目前该水泥厂开不成,有空置土地,我想租用,但不知合同中怎样定义该块土地。

其他 2019-07-24 0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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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土地征收是指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某人在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土地使用权也付出了代价,因此,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评估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部分。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对房屋与土地同时补偿,而不是分别补偿。
  • 什么性质土地,应当看其土地证确定。
  • 士地性质如何?应当是由是否变更士地性质的法律手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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